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關于房屋拆除應保證安全的規定
一、實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具備保證作業安全的條件,不具備保證拆除作業安全條件的不能從事拆除作業。對從事拆除房屋的作業應當具備哪些保證安全的條件,本法未作具體規定,對此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房屋拆除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作業安全負責。建筑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是建筑施工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他不僅對拆除業務活動負責,還應當對拆除過程中的安全負責。為保證拆除安全,從事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在從事組織進行房屋拆除作業時,必須做到:(1)施工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筑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并且編制能夠確保安全的施工組織計劃;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訂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2)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向施工作業人員交待安全作業的有關注意事項及安全操作規程。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4)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干線通知有關單位將該建筑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5)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6)拆除建筑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7)拆除建筑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梁,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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