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時,一般不應采用整體推(拉)的拆除方法。如確實需要并可能對墻體等建筑物采用整體的推(拉)拆除時,在作業前均應嚴格按如下要求落實后才可進行:
1.當厚度為小于 37cm的墻體時.不許采用先掏掘墻根而后再推(拉)的拆除方法。墻厚超過37em的根部進行掏掘砍切的深度應嚴格控制在不超過墻體結構厚度的三分之一以內。
2.必須在要掏掘砍切墻根的這面墻上立設斜支撐穩定墻體。斜支撐下部與地(樓)面的夾角不大于60度,并有支撐下部的掃地桿和支攆上部水平桿使支撐構成整體系統,必要時還應視情況加設支撐間的剪刀桿件:斜支撐的間距應視墻的寬度、高度而定但不宜超過25-30m,并在- -面墻體的斜支撐不少于二至三根:斜支撐上端到墻根的垂直高度不宜小于墻高的三分之二。
3.在“2”的要求實現后,才能安排掏掘砍切墻根的作業人員進入作業。作業過程中要輕掘砍切墻根.不容許對保留部分的三分之二墻根有嚴重的結構性破壞:在掏掘墻根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領嚴密注意墻體的動態提高作業安全和避險的警覺性遇有險情跡象時,應立即避離,不得有人在被掏掘房間(開間)的隔壁房間(開間)內作業和歇息。
4.在墻體等建筑物推(拉)前.應嚴格發出信號并待檢查所有管理和作業人員都確實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下令進行推(拉)。
5.掏掘砍切后 的推(拉).必須嚴格作業的安全距離。必須在安全距離外使用竹、木、鋼管或繩索、卷揚機等的助推(拉)工具進行,嚴禁以人體靠近而用手、腳、身體的力或短距離去推(拉)倒墻體等建筑物。采用卷揚機作拉倒墻體等建筑物時,必須十分注意預設鋼絲繩在墻體等建筑物被拉倒后可能松動回彈的危險長度(范圍)和卷揚機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護。
6;對墻體采取掏掘砍切墻根的拆除作業時,遇一般住宅.商品房住宅和開間.進深較小或房屋凈高較大(即墻體較高)的墻體等建筑物進行掏掘推(拉)墻體等建筑物作業時,不得在單間單元或相隔的兩面墻同時進行。
7.決定對墻體等建筑物采用掏掘或不掏掘的推(拉)或其他整體推(拉)拆除時,均應視實際做出詳細的實施方案報經批準后才可進行。遇預制空心砼條形樓板、木樓板和老、舊.殘、危等平面整體剛度較差的房屋拆除時,對所要拆除的內墻(戶隔墻、戶間墻.樓梯間內墻等)為安全起見應不采用整體拆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