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三、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準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可見,房屋拆遷單位是已經依法成立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