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人應當對被吊銷房子及其附屬物的人,按照本條例規則給予補償。吊銷違章修建、跨過附和期限的暫時修建不予補償;吊銷未跨過附和期限的暫時修建給予恰當補償。
2、拆遷補償施行產權溝通、作價補償,或許產權溝通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方法。產權溝通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子的修建面積核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子修建面積的重置價格結組成新結算。
3、吊銷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子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劃予以重建,或許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許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吊銷非公益事業房子的附屬物不作產權溝通,由拆遷人給予恰當作價補償。
4、以產權溝通方法償還的非居處房子,償還修建面積與原修建面積持平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修建面積跨過原修建面積的部分,按照產品房價格結算;償還修建面積缺少原修建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組成新結算。
5、以產權溝通方法償還的居處房子,償還居處房子與被吊銷居處房子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跨過或許缺少所拆居處房子的原修建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則。